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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扬“钉子”精神 以情感人 四年之争主动履行

  发布时间:2011-03-01 08:30:38


    平顶山法院网讯 叶县法院充分发扬“钉子”精神,经过锲而不舍的努力,和解执结一起当事人积怨较深、矛盾尖锐、当事人情绪激动长达四年之久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案。

    2001年7月,申请人陈某通过公开竞标租赁了叶县土产公司日杂市场南排东头的两间门面房,与他人合伙经营日杂商品。2004年底,土产公司决定委派该公司副经理张某负责出售日杂市场内的一批门面房,其中包括陈某租赁的南排东头的两间门面房。张某在出售过程中,先通知陈某是否购买其租赁的门面房,陈某表示购买南排西头的一间而不购买自己承租的门面房。同年元月20日,张某以9万元价格购买了陈某租用的一大间门面房,并收取了陈某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7月1日的租金。2004年12月13日,陈某又以9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南排西头的一间门面房。2006年元月,张某又以3万元的价格购买了陈某租赁的一小间门面房。同年4月,张某将所购的两间门面房抵偿给了朱某夫妇。双方到土产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并将张某所购的两间门面房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的房租代收后转交给了朱某夫妇。陈某未支付2007年7月1日后的租金。2006年9月28日,朱某夫妇向陈某提出终止租赁合同时,陈某提出优先购买权主张,双方协商未果,引起诉争。

    陈某在提起诉讼过程中,朱某夫妇提出反诉,要求陈某交付两间门面房并支付租金。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平项山市中级法院指定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湛河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陈某将两间门面房交给朱某夫妇,并支付租金。陈某不服,再次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陈某未履行义务,朱某夫妇申请执行,湛河区法院委托叶县法院执行。2010年12月份,叶县法院接受委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了解到,当事人诉争多年,积怨较深,矛盾尖锐,情绪激动。对此,叶县法院高度重视,一是主管领导岳中华亲自安排部署,成立执行小组,并亲自参与执行。二是本着以情感人的思路,一方面依照法律规定进入执行程序,另一方面主动摸排当事人家庭背景,多方与当事人沟通,与其亲友座谈,释法明理。三是利用春节,做好当事人稳控工作,并以实际行动感动当事人,于是又以拜年、慰问的方式与当事人接触,交流思想、拉近与当当事人的感情,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同时,稳定申请人的思想情绪,劝慰其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是有权威的,法院会竭力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让其在传统佳节之际给被执行人以合理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的机会。四是密切关注本案当事人的动向,时刻用快捷的通讯方式联系当事人,让其充分相信法院,依靠法院,不再因此有其他解决问题的非常之举。叶县法院通过节前节后,两个多月不懈的努力,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以实际行动感动了被执行人,在春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叶县法院再次找到被执行人时,其表示愿意主动搬出。执行局顺利地将诉争四年之久的两间门面房屋交付给了申请执行人。

    法院合理、合法、合情的执行工作方法为本案当事人两家营造了详和的节日气氛,陈某与朱某夫妇的诉争在执行人员的感召下得到和谐执结,彰显了法理与人情的交融,促进了人与人之的和谐相处。

    通过该案的执结,应引起的我们的深思,在执法过程中,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时,更应转变执法理念,转换执行方式,讲究执行艺术,让温情执行,和谐执行,经济执行,高效执行等理念贯穿于执行工作始终。

文章出处:平顶山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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