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因播种玉米引发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照优势证据原则,采纳了原告的举证,并依此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卫某赔偿损失630元;驳回原告卫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某于2015年5月购买了免耕播种机(科海牌)从事播种工作。2015年6月9日下午,卫某见王某在村口等活,便与王某协商让其为己播种玉米,并和其商量好价格。卫某称,当时他提供四袋玉米种,王某在播种时采取往返播种方式,四袋玉米种子不足,卫某又购买一袋,但未用完。播完后,卫某称是四亩地,王某收取卫某100元费用。播后王某又到同村的张某家播种。
在玉米苗长到2尺多高时,卫某找到王某,称播种时出了问题,其中一行玉米苗断垄现象严重,两人一同到地里进行了查看。后经人调解,王某同意将自己承包他人的一亩四分玉米赔偿卫某。卫某没同意,要求王某赔偿1000元,王某不同意。卫某为此起诉。起诉前卫某对其耕地出苗情况进行拍照,并支付拍照费150元。
诉讼中,根据卫某和王某的要求,法院派人到卫某的玉米地进行勘验,发现该地块实为四亩五分五厘,玉米苗情况与卫某提供的照片一致,一垄玉米苗出苗正常,一垄玉米苗出现断垄、缺苗现象。在此地勘验后,根据王某的要求,他们又到张某家的玉米地作了勘查,张某家玉米出苗齐全。但张某的家属李某称,当日王某给她家播种玉米种后,她又找了另一个播种机播了第二遍。王某称当日就给张某家播了两遍。李某并称,玉米一亩地的纯收入在500至600元之间,一亩地亩产1100斤左右。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约全面履行义务。王某在承揽了卫某的玉米播种后,应当按质完成播种任务。本案由卫某提供的证据及通过现场勘验及调查取证,可认定王某为卫某播种的玉米缺苗情况均存在,其中一垄出苗齐全,一垄有断垄、缺苗现象。造成此种情况,王某称系卫某购买种子引起。对此卫某认为如属种子问题,不会出现一垄出苗齐全,一垄断垄、缺苗现象。本院再结合当时王某对下一家播种的情况,根据优势证据规定,应认定卫某举证属实。王某未按承揽要求完成播种工作,造成损失应由本人承担。但本案卫某在玉米出苗后多日才发现断垄、缺苗现象,失去了及时补救机会,对造成的损失本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卫某玉米地是四亩五分五厘,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人证言,每亩玉米纯收入在500元至600元之间,再结合断垄、缺苗实际情况造成减产情况,确定减产损失600元,加上拍照取证损失150元,共计750元。此由王某承担630元,卫某承担120元。
依照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