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3月14日上午,汝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陈某有期徒刑各七个月,并处罚金各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黄某 ,男,37岁,江西省 上高县田心镇某村农民;被告人陈某 ,男,20岁 ,福建省浦城县永兴镇某村农民 。被告人黄某 、陈某等人在无实物的情况下,以推销“武汉新田”公司的化妆品为名,诱骗参加者缴纳3000元获得加入资格,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取得一定的层级并作为返利依据。2010年7月期间,被告人黄某、陈某等人直接或间接以介绍工作之名引诱 40余名外地人员聚集在本市风穴街道办理处 一居民家中讲授传销课程,骗取他人财物。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黄某 、陈某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被告归案后 认罪态度 较好 , 可酌情从轻处罚。 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