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两年多,舞钢法院对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工作进行调研后,发现其实务中存在一些问题,应引起重视,加以解决。
存在问题:一是适用范围存在漏洞。《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医疗程序适用对象实施的暴力行为只有达到刑事犯罪的标准才强制医疗。而实践中实施轻微伤害、抢夺等其他侵害人身权利等但未造成死亡、重伤结果的精神病人,其潜在社会危险性也很大。二是强制经费无法保障。实践中,被强制治疗的精神病人家属往往认为该精神病人是司法机关决定强制医疗的,其费用应由国家支付,造成部分案件中强制医疗费用由强制医疗机构垫付。三是执行主体责任不明确。《新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强制医疗的执行机关,致使公检法及强制医疗机构对处置精神病人所涉及的鉴定、看护、医治、评估、经费等方面职责不明确,易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为此,舞钢法院建议:一要拓宽强制医疗适用对象范围。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精神,扩大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适用对象范围,将虽无犯罪行为,但危险性极高的;有高度自残、自杀倾向的;犯罪后患精神病,并具有危险性的;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等纳入强制医疗范畴,预防和规避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二要完善强制医疗费用承担模式。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费用首先由精神病人的医保、低保、民政救助来解决,不足部分由政府来解决。三要明确执行主体职责。对实施严重暴力被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期间;被法院裁定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在强制医疗期间;强制医疗机构接收后进行医治、看护、诊断评估等期间公检法及强制医疗机构的职责要明确细化。四要加大调研工作力度。相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工作进行调研座谈,发现问题,及时沟通、研讨,使问题得到实质性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