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媒体聚焦

河南法制报:女儿代母签遗赠抚养协议被判无效

  发布时间:2016-05-24 11:34:00


    身边的事儿

    2015年12月7日,家住鲁山县张店乡某村的沈某向法院起诉称,2015年4月4日,被告杨某(系沈某的女儿)擅自做主,以沈某的名义与沈某的侄子小杨签订了“继承协议”,将小杨赡养沈某作为其继承沈某所有财产的条件。此前,杨某并未征得其同意,严重侵犯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遂诉请法院依法确认杨某与小杨签订的“继承协议”无效,并返还相应财产。

    被告小杨辩称,协议是其与沈某及其女儿、亲戚共同协商的结果,并且协议也已经

    部分履行,因此协议有效。

    结果

    鲁山县法院经审理,判决杨某与小杨所签订的“继承协议”为无效协议,所涉财产亦应予返还。

    法理解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所涉继承协议实为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必须反映当事双方的真实意思,同时要形式完整方能

    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中,虽然小杨赡养沈某的初衷是好的,但在签订协议时,应当首先征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沈某同意,并与沈某本人签署相关协议。被告杨某虽是沈某唯一的女儿,但并没有代为处置原告民事权益的权利,在未征得沈某同意及授权的情况下,与小杨签订“继承协议”处分沈某的财产,不仅损害了沈某的利益,而且违反了订立合同自由自愿的原则。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常乐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    



关闭窗口

地址:平顶山市新城区长安大道与清风路交叉口  
邮编:467000  
电话:0375-2862000  
您是第 41118969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