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事儿
2015年12月7日,家住鲁山县张店乡某村的沈某向法院起诉称,2015年4月4日,被告杨某(系沈某的女儿)擅自做主,以沈某的名义与沈某的侄子小杨签订了“继承协议”,将小杨赡养沈某作为其继承沈某所有财产的条件。此前,杨某并未征得其同意,严重侵犯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遂诉请法院依法确认杨某与小杨签订的“继承协议”无效,并返还相应财产。
被告小杨辩称,协议是其与沈某及其女儿、亲戚共同协商的结果,并且协议也已经
部分履行,因此协议有效。
结果
鲁山县法院经审理,判决杨某与小杨所签订的“继承协议”为无效协议,所涉财产亦应予返还。
法理解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所涉继承协议实为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必须反映当事双方的真实意思,同时要形式完整方能
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中,虽然小杨赡养沈某的初衷是好的,但在签订协议时,应当首先征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沈某同意,并与沈某本人签署相关协议。被告杨某虽是沈某唯一的女儿,但并没有代为处置原告民事权益的权利,在未征得沈某同意及授权的情况下,与小杨签订“继承协议”处分沈某的财产,不仅损害了沈某的利益,而且违反了订立合同自由自愿的原则。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