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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制报:5岁娃下楼撞伤老人担责三成

  发布时间:2016-06-02 08:11:11


    身边的事儿

    2014年11月的一天,家住鲁山县城关镇的老人付某到鲁山县鲁阳小学去接在该校学前班上学的孙子。由于到得早,付某就站在距教学楼楼道较近的旗台附近等孙子放学。

    5岁的小同(化名)是该校学前班的学生。放学后,小同的父亲接到小同并一起下楼。其间,小同撞到付某,付某倒地受伤。经治疗,付某被鉴定为9级伤残。

    后由于双方一直协商无果,付某遂提起诉讼。

    结果

    鲁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同对原告付某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为宜,遂判决小同的监护人赔偿对方损失3.6万元。

    法理解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该案中,小同在行走过程中与付某发生碰撞,并致付某倒地受伤,对于付某的合理损失,被告小同应当予以赔偿。

    虽然付某的伤情是由于小同与其发生碰撞所致,但事发时小同年仅5岁,付某是成年人,其到校园内接学生回家应当对校园这个特殊的场所尽到比在其他场所更多的注意义务。因此,付某的受伤与其本人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和其自身的身体状况有直接的关系。法院综合各种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常乐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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