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马唷清史俊朋)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裁定不仅不执行,还将扣押的财产予以转移,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日前,郏县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罚金1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5日,郏县村民陆某(已死亡)因资金周转,向郏县居民秦某、张某夫妇借款。经张某夫妇从中介绍,陆某从郏县居民顾某处借到现金20万元。后因陆某无力偿还,2013年12月26日,秦某替陆某偿还所借款项。2014年5月28日,陆某之妻王某将自己的一辆轿车以15万元的价格抵债给张某夫妇所有(该车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
2014年6月26日,襄城县村民李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将王某诉至法院。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告王某所有的轿车予以查封,并限制其处分权。2014年10月14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王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
因王某未履行还款义务,2015年2月5日,李某向郏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7月7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王某所有的轿车予以扣押。后在法院执行人员扣押该轿车时,被告人张某谎称该车已退还给车主王某,拒绝交出该车。之后,张某将该车转移到其好友处隐藏。同年11月17日,郏县法院将该案移送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6年1月6日,郏县公安局传唤被告人张某接受询问时,张某通知好友将轿车开到郏县公安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隐藏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