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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制报:未设警示标志出事故工程公司负全责吗?

  发布时间:2016-08-18 08:57:43


   在公共场所施工,施工单位应该设置警示标志,否则,一旦出了事故,不仅受害者遭殃,施工单位也难逃其责。

    身边的事儿

    平顶山某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路桥公司)在叶县沈湾村沈泉路口进行排水沟施工建设,开挖在建的排水沟深1米左右。2015年10月26日晚7时许,沈湾村村民陈某购物回家,原路返回步行至叶县沈湾村沈泉路口附近时,不慎跌入排水沟内,致使其腰椎、左桡骨、鼻骨等多处骨折。

    事后,关于赔偿问题,陈某与某路桥公司一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陈某遂将该路桥公司诉至法院。

    结果

    叶县法院经审理,判决陈某、某路桥公司均有过错,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某路桥公司承担60%的责任,陈某承担40%的责任。某路桥公司赔偿陈某损失共计6万余元,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理解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该案中,某路桥公司承建了排水沟工程,在工程完工前,该公司负有安全施工的义务。但由于事发时,排水沟处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且尚未封口,存在安全隐患,致使陈某在路过排水沟时不慎跌入排水沟,该公司具有一定过错,应对陈某的损伤承担过错责任。

    陈某系成年人,施工的排水沟不是公路路面,不供人通行。排水沟开建已有数月,陈某对该处路况应当完全熟知,在初始跨过排水沟买东西时都完全知道路况及风险,但在返途中由于其过于自信,不慎跌倒在排水沟内,其自身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也存在过错。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丹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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