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买理财产品,玩“钱生钱”,他打起了单位公款的主意,并为此付出了代价。卫东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挪用公款案,被告人王某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经卫东区人民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某身为我市某高校财务科出纳,利用其职务便利分别于2010年1月14日和2012年9月6日将单位暂存在其个人银行账户上的公款挪用,用于购买中国建设银行的理财产品。
王某两次挪用公款合计155万元,非法获利1771.85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消费。今年5月30日,被告人王某家属将非法所得退还。
卫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案发后,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王某家属积极退还王某的非法所得,且依据对其社会评估调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