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今年以来,我市两级人民法院受理涉环境资源类案件1153件,审结985件。昨天下午,市中院向社会通报了两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件。
一起为市益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市通诚煤炭储运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两公司紧邻,市通诚煤炭储运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货物仓储、批发零售煤炭、焦炭、金属材料等业务。自2010年5月份始,益强包装制品公司生产的低硼硅玻璃安瓿由于洁净度问题,相继被使用厂家退货,2011年1至3月退货金额共计665149.63元。经现场勘验,通诚公司煤炭储运货场在益强包装制品公司正北面和西面,对益强包装制品公司半包围,货场内未建封闭大棚,煤堆裸露,有铁路线东西穿越。益强包装制品公司场院院内不清洁,地面及墙面均有煤灰污染。2011年和2014年,益强包装制品公司先后两次以环境污染损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通诚公司赔偿益强公司经济损失。卫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益强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通诚公司对其造成污染损害事实的存在,应予确认。法院两次依法判定,通诚煤炭储运有限公司赔偿益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损失赔偿款共计3065149.63元。
另一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件是被告人刘某、刘某某非法采矿案。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刘某、刘某某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汝州市杨楼镇下水村北汝河桥南河坝上经营一个砂石料场,组织人员从汝河中采挖并加工生产建筑用砂、石出售。经查证,2015年5月至7月份,该砂石厂非法采挖并出售砂石料共计363457元。2015年11月4日,刘某和刘某某到汝州市公安局投案。汝州市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刘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砂许可证擅自开采国家矿产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