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鲁山县法院对赵某等5人电信诈骗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处5名被告人12至15年有期徒刑,并分处罚金5万至10万元。
该院经审理后查明,家住郏县的赵某于2013年3月份开始,先后组织同村或邻村的王某、任某、赵小某、李某,并向其传授犯罪方法进行电信诈骗。之后,被告人赵某将作案用的手机、平顶山地区一定号段的电话号码分发给被告人王某、赵小某、李某,由3人按照顺序进行拨打,冒充接听人的亲友,以因故需要钱款为由,诱骗接听人将钱款打入指定账户。诈骗得逞后,由被告人任某将钱款取出进行分配。至2015年11月两年多的时间内,5人分别在平顶山市区、鲁山等地,采用上述作案手段,骗取岳某某、周某某等380余名被害人现金共计2657999元。其中赵某、王某参与诈骗金额2657999元。任某诈骗金额2576499元。赵小某参与诈骗金额2386499元。李某参与诈骗金额949400元。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等5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5名被告人通过拨打电话,虚构事实的方法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电信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骗得赃款均被挥霍一空,不能退还被害人,对被害人的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结合本案事实及情节,可对5名被告人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5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