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2011年4月22日,家住汝州市临汝镇某村的李某在汝州法院民二庭领取赔偿款3万元,至此一起长达四年、矛盾尖锐的医疗纠纷案件尘埃落地,最终以和解方式结案。
2007年9月,李某患“左侧坐骨结节囊肿”在汝州市某镇卫生院做了切除术。后病情复发,汝州市某镇卫生院免费为其做了二次手术。但随后李某的病情再次复发,2009年9月16日双方达成协议约定:李某自愿到洛阳某中心医院手术治疗,由卫生院负担其住院医疗费、李某及其陪护人员生活费用等;在李某出院后由卫生院一次性给予其生活困难补助费1000元;在李某出院后,如再发生一切意外情况(包括再次复发、感染等)均与卫生院无关,卫生院不再承担任何责任”等内容。9月18日某卫生院派人、车将李某送入洛阳某中心医院,李某住院至同年10月22日,共花费医疗费用4730.07元由卫生院支付。同年11月9日李某第二次入住洛阳某中心医院,住院82天,在此期间,李某做三次手术共支出医疗费29005.68元,出院后李某即向卫生院讨要在洛阳某中心医院住院的全部费用,而汝州市某镇卫生院只同意支付与该院前期所作手术有关的费用。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李某先后向上级机关及新闻媒体反映此事,双方矛盾不断升级,而李某反映的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2010年7月李某诉至汝州市法院。
该案受理以后,主管院长潘瑞政同志、庭长张应马同志对该案高度重视,和办案人员一起制定了详细的工作预案,并要求办案人员千方百计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争取调解结案,以达到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目的。主审法官李平均同志四次赶赴洛阳,查清了上述案情,并就被告质疑的相关医学因果关系等问题咨询专家学者。吃透案情后,办案人员采取面对面,背靠背等方式,苦口婆心,明理晓法,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反复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让各方当事人换位思考,消除了双方的对立情绪, 2011年4月22日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汝州市某镇卫生院于2011年4月23日18时前一次性给付李某在洛阳某中心医院二次住院期间的医疗等各项费用共计3万元。协议达成后,汝州市某镇卫生院当庭向李某支付了3 万元。
该起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审结,有效化解了矛盾,消除了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消极因素,彰显了司法的人民性,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