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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制报:飞车抢夺落网获刑

  发布时间:2016-12-23 09:07:23


    张某曾因犯抢夺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法院两次判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又干起了飞车抢夺的勾当,结果再次被抓。日前,舞钢市法院以犯抢夺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其违法所得,依法责令进行退赔。

    据了解,张某曾在2006年12月25日,因犯抢夺罪被西平县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4年12月15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同日因涉嫌抢夺罪被舞钢市公安局抓获。

    2008年5月,被告人张某与其同伙3人(均已判刑)预谋后驾驶摩托车窜至舞钢市八台镇,其3人作掩护,一同伙下车将冯某的黄金耳环抢走,后4人驾车逃跑,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黄金耳环价值1350元。

    2008年5月,被告人张某与其同伙3人(均已判刑)预谋后驾驶摩托车窜至舞钢市八台镇东陈庄村南公路上,其3人作掩护,一同伙下车趁张某甲不备,将张某甲黄金耳环抢走,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黄金耳环价值1620元。

    2008年5月,被告人张某与其同伙两人(均已判刑)预谋后驾驶摩托车窜至舞钢市八台镇某村,其两人作掩护,一同伙下车趁王某不备,将王某的黄金耳环抢走,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黄金耳环价值810元。

    2008年5月,被告人张某与其同伙两人(均已判刑)预谋后驾驶摩托车窜至舞钢市尹集镇某村路口,其两人作掩护,一同伙下车趁徐某不备,将徐某的黄金耳环抢走,经舞钢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黄金耳环价值1620元。

    舞钢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光天化日之下结伙乘人不备公然多次抢夺他人财物价值540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再犯此罪,应对其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丹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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