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刑事审判二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赵某非、王某伍、任某涛、赵某伟、李某飞5人诈骗罪一案。平顶山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50余人参加了旁听。
自2013年3月份以来,以赵某非为首,组织同乡王某伍、任某涛、赵某伟以及李某飞形成诈骗团伙,冒充接听电话人的亲友,以因故需要钱款为由,让被害人将钱款打入指定账户。截至2015年11月,赵某非等5人分别在平顶山辖区内骗取380余名受害者现金共计2657999元。被害人向警方报案后,鲁山县警方及时破案,赵某非等5人于2015年11月13日被抓获归案。
此前,鲁山县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3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赵某非先后组织被告人王某伍等4人,通过非法手段向他们传授电信诈骗犯罪方法,并由被告人赵某非将作案用的手机、平顶山地区一定号段的电话号码分发给被告人王某伍等3人进行拨打,冒充接听人的亲友,以因故需要钱款为由,让接听人将钱款打入指定账户。诈骗得逞后,由被告人任某涛将钱款取出,几人予以分获。2013年3月至2015年11月,5名被告人分别在鲁山县、叶县、汝州市、宝丰县等地,采用上述作案手段,骗取李某、岳某、等380余名被害人现金共计2657999元。其中,被告人赵某非、王某伍参与诈骗涉案金额2657999元,被告人任某涛参与诈骗涉案金额2576499元,被告人赵某伟参与诈骗涉案金额2386499元,被告人李某飞参与诈骗涉案金额949400元。
2016年9月29日,鲁山县法院以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赵某非有期徒刑15年,判处被告人王某伍有期徒刑14年、判处被告人任某涛有期徒刑14年、判处被告人赵某伟有期徒刑14年、判处被告人李某非有期徒刑12年。
一审宣判后,5名被告人均以原审认定数额与事实不符,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中,被告人赵某非认为其有立功情节,但一审未予认定。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在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5名被告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被告人赵某非虽然有立功情节,二审予以确认,但由于其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依法不予从轻处罚。二审经开庭审理后,当庭对该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