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4日21时许,黄某酒后在家中闹事,其妻拨打110报警。鲁山县公安局梁洼派出所民警尚某、郭某赶到黄某家中出警时,被告人黄某持菜刀从院中冲出,欲袭击民警尚某。在尚某口头及鸣枪示警无效的情况下,他依法开枪将黄某击伤,并与郭某共同将黄某控制。之后,在黄某家人的帮助下,黄某最终逃离现场。
2015年4月27日,黄某到鲁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
结果
鲁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黄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结合该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法院遂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其管制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