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的事儿
鲁山县法院经审理查明,郑某诉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鲁山县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郑某各项损失54321.46元。判决生效后,郑某申请执行,鲁山县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王某及其家人一直在外从事卖棉生意,有经济收入来源但对判决义务充耳不闻,既未按规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致使郑某的胜诉权益一直无法实现。
2017年1月20日,鲁山县法院执行法官依法到王某家中执行时,王某及其家人拒不配合法院执行甚至还阻挠抗拒执行,情节十分恶劣,同时拒绝还款。最后,郑某认为被告人王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构成犯罪,遂通过自诉方式以王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
2月4日,被告人王某经鲁山县法院决定,被鲁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看到形势不妙,与自诉人郑某自愿和解,达成还款协议,并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结果
鲁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郑某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名成立,其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王某刑事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积极与自诉人郑某达成和解协议,自愿履行了法律义务,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被告人王某当庭表示不上诉,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提醒
法官提醒:及时全面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个当事人的法定之责,不可推卸,不得逃避,更不能撒泼耍赖将法律当儿戏。2015年7月22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细化了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规定情形,加大了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打击力度。当前正是全国法院立足诚信社会体系建设,坚决解决执行难的关键时期,对拒执行为进行刑事责任追究虽然是最后手段,但是“老赖”也绝不要低估法院严厉打击“老赖”,解决执行难的坚定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