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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晚报:聚众斗殴后故意自残 李某自作聪明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7-02-22 09:03:29


    记者昨天从湛河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一起聚众斗殴、诬告陷害案,因自残诬告陷害他人的李某被法院判刑。

    据湛河区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张春阳介绍,2015年上半年,湛河区曹镇乡下石桥村南泥河桥治理工程开始施工,该工程并未占用李某家的责任田。但施工过程中,李某以工程占用其责任田地头的河岸边荒地(其未开荒种植)为由,多次向施工方索要赔偿。

    2015年10月12日中午,李某纠集李某某、任某(二人另案处理)和其他人员(另案处理)手持锄头、棍棒到工地阻挠施工,工地上的工人见状随即跑散,而工人马某因未及时跑掉被围殴,后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次日上午,李某在市区新南环路一家刷车店内,用钢筋把自己的右手中指砸骨折,又到平顶山市妇幼保健院做影像诊断,诊断报告显示其中指骨折。当日下午,李某到第一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其间,他又让在交通事故中肋骨骨折的郑某用他的名字在该院做CT影像学诊断。诊断报告显示,“李某”右侧多处肋骨骨折。

    10月14日,李某在市公安局姚孟分局接受询问时称,自己于10月12日在大泥河治理工地上被打伤,要求公安机关出具委托书进行伤情鉴定。10月27日,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根据李某提供的诊断证明书和郑某冒用其姓名所做的CT影像检查报告单,做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但公安机关在随后的走访调查中得知,李某并未在打架斗殴中受伤,遂对其伤情进行核实,最终发现了他故意自残并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

    案发后,李某等人与被害人马某达成和解协议,共赔偿马某人民币26万元。

    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责任编辑:李丹    

文章出处:平顶山晚报 (2017年2月21日 第A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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