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郏县法院民一庭成功调处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官的释法析理得到了当事人的理解和赞同,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2016年6月12日,冯某乘坐女儿赵某驾驶的电动车正常行驶中,与王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冯某受伤。经交警队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冯某被送至医院抢救治疗,王某仅支付部分医疗费后便不再赔偿其他损失。被告王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2017年1月13日,冯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
该案主审法官综合考虑标的额和双方对案件事实的意见,认为调解有望,于是通过电话沟通、当面释法明理等方式,提出和解方案。最终双方当事人接受了承办法官的建议,达成了协议:由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各项损失8800元,被告王某自愿放弃200元垫付款,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至此,该案得以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