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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制报:恶意透支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发布时间:2017-04-27 08:45:56


    身边的事儿

    2011年4月23日,杨某在某银行平顶山分行申领了一张授信额度为4万元的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和提现。截至2014年4月,杨某使用该信用卡共透支人民币34393.32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之后,因无能力按期还款,杨某遂申请分期还款。其间,杨某通过信用卡还款中介或借款进行还款,然后再通过POS机刷卡套现偿还借款。2015年6月26日,杨某未能偿还本月最低还款额度,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其还款。2015年8月,杨某更换了联系方式以逃避银行的催收。2016年5月16日,银行工作人员在长期联系不上杨某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杨某偿还银行3300元。

    结果

    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34393.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一审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被告人杨某退还被害单位某银行平顶山分行人民币31093.32元。

责任编辑:李丹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 (2017年4月27日 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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