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法院网讯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认真加强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审判员、监督员、联络员、宣传员、调解员”的“五员”作用,与法官审判形成良性互补,提高了审判工作质量。
一是认真选任人民陪审员。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鲁山法院在人民陪审员选任上不但充分考虑选任对象的身份、年龄及身体状况,而且注重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专业精神、专业水平等方面,努力选拔出适应现代审判工作需要的人民陪审员。
二是科学管理使用。对已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科学管理使用,使人尽其用、人尽其才,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有时间,案件类型合适,对家庭偏远农村的人民陪审员由基层法庭使用,减少人民陪审员奔波之苦。
三是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摒弃那种人民陪审员是陪衬的思想,保证其在庭审、调解、会议过程中能够充分发表意见,发挥作用。
四是努力保障人民陪审员补助经费的落实,积极向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有关部门协调,争取人民陪审经费足额按时发放,解除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活动的后顾之忧。
鲁山法院现有人民陪审员40名,2010年参与陪审案件1848件,占全院办理案件的52.3%,有7名人民陪审员被市中级法院评为全市“优秀人民陪审员”。为法院审判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