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上午,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从卫东区法院执行干警手中接过二十余万元的银行支票,这是在卫东区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存款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干警集约办理外地扣划业务迅速将案款执行到位的结果。
2014年7月,徐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杜某某借款15万元,约定2014年12月还清。借款到期后面对杜某某的催要,徐某某却置之不理。无奈之下,杜某某将徐某某诉至卫东区法院,卫东区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原告杜某某要求徐某某承担逾期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因此,卫东区法院判令徐某某偿还杜某某借款本金1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判决生效后徐某某并未及时履行义务,根据杜某某的申请卫东区法院对此案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卫东区法院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徐某某部分银行账户较为活跃,于是紧盯活跃账户抓住时机一次性冻结了足额的执行款20余万元。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出差前了解到卫东区法院网络冻结的案款开户行在出差目的地附近,且该银行尚不支持网络扣划,于是决定集约办理业务,提高案件执行效率,帮助卫东区将冻结的案款扣划至法院账户。7月6日上午,申请执行人到卫东区法院领取了全部的执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