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郏县法院执行法官通过多次努力、多方协调,终于将13万元的执行款交到申请人柴某手中。
柴某于2014年12月借给郭某10万元,约定月利息2.5分,每月5日付息。该借款至2016年7月已超过9个月未支付利息且拒还本金。2016年8月,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郭某偿还借款10万元及拖欠的10个月利息。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郭某在规定时间内偿还柴某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生效后,郭某一直以无钱偿还为由拒绝履行义务。无奈之下,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后,执行局赵法官多次找到郭某,并告知其不按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郭某表示自己也想尽早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眼下自己真的没有那么多钱,希望法官能再多宽限些时日。后在法官多次沟通协商下,郭某用自己的房产抵押,在银行贷了13万元。7月27日下午,郭某将这13万元送到了法院执行局。拿到执行款后,柴某握着赵法官的手,对法官的高效执行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