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对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科学考核,保障破产审判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破产审判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全市法院破产案件中被依法指定的管理人,依据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二条 管理人考核分为个案考核和年度考核。
个案考核是对管理人办理具体破产案件的量化考核。
年度考核是对管理人每一年度内办理破产案件的综合考核
第三条 个案考核结果作为确定管理人该案报酬的主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管理人升降级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个案考核由质效标准、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三部分构成,共计100分。
第五条 个案考核由承办的合议庭在案件终结后,根据管理人的工作情况,结合质效标准、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全面综合评定。
第六条 质效标准是对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的时间、成本、结果等重要指标进行考核,分值为50分。通过公式(GC-cost)×(3-time)计算,
具体计分规则如下:
1.GC为是否持续经营指标,重整案件中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清算案件中整体出售破产财产的均取值100,其他类型结案方式取值70;cost为破产费用占可供分配财产的比值;time为破产案件的审理周期(年)
2.按照以上数据套用公式,计算出每个案件的质效值,并与上一年度同类案件平均质效值对比。若低于上一年度同类案件平均质效值,计取20分;若基本持平,计取30分;若高于50%以内,计取40分;若高于50%以上,计取50分。
第七条 客观标准是对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中各项工作开展和完成与否进行考核,包括管理人内部管理、日常性工作等内容,分值为35分,具体见附表1。
第八条 主观标准是对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中各项工作完成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考核,包括依法办案、接受监督、维护稳定等内容,分值为15分。具体见附表2。
第九条 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每项减1至2分。
(一)管理人工作不力或对案件处理不当导致利害关系人权益受损,引发群体性事件和不稳定因素的;
(二)拒不接受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未经批准擅自办理应当请示的事项,案件重大事项不及时报告,损害利害关系人权益的。
存在以下情形的,每项减3至5分。
(一)利用管理人身份或地位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二)办理案件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影响案件进程的;
(三)履行职责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条 年度考核采取考核期间承办案件结案率得分和年度个案考核分数相加的方式,总计100分。
第十一条 承办案件结案率分值计30分。结案率100%的,得30分,未达100%,以总分值与实际结案率的乘积计分。
年度个案考核分数计70分,是管理人在相应考核年度内所有个案考核分数的平均分。
第十二条 个案考核及年度考核的结果应及时向管理人公示。管理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合议庭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 在全市法院强制清算案件中担任清算组成员中介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客观标准考核内容(清算案件)
附表1-1:客观标准考核内容(重整案件)
附表2:主观标准考核内容